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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响 | 牢记嘱托 再接再厉抓好灾后恢复重建

   发布时间:2025-04-05 08:25:50   发布者:拨云撩雨网

(4)全社会对于公开政府信息、建设阳光政府的认识水平都有待提高。

除此之外,这个法律还规定了在紧急事态下政府采取特别措施的市民保护义务(civil protection)以及作为监督和救济的事后议会审议程序。通常宪法体制下的危机管理,无论情况迫切的成都如何,依然服从凯尔森(Hans Kelsen)式纯粹法律体系的逻辑,主要通过分权制衡的机制、各种规范制约以及一般制裁来防止滥用权力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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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要么落实平时的请求权,要么承认危急的抵抗权,或者两者兼而有之,非此不足以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以及维持和加强现代法治秩序的正当性。承认市民有抵抗权,就等于承认现行体制并非终极真理,可以遭到质疑和挑战,就意味着规范性的相对化和反思机制的加强。这些可谓个人安全保障的主要内容或者国际标准,也不妨归结到生存权、自由权以及社会权等国内宪法和人权法的范畴。我曾经在一篇论文中指出过,中国传统的制度条件具有非常奇特的性质,这就是实际上始终把例外作为日常,归根结底是以紧急事态为前提来进行制度设计的。在这种条件下如何划定危机管理的范围和紧急权行使的界限就显得格外棘手。

马克思的解放理论以及毛泽东的造反有理命题也或多或少与之有灵犀相通之处,尽管自由主义抵抗权与马克思主义抵抗权还是存在着本质的差异。实际上,早在十八世纪晚期,美国著名律师兼外交家杰伊(John Jay)就在收到《联邦党人文集》里的一篇论文中就已经指出:在一个明智而自由的人民认为必须注意的许多事物当中,为自己提供安全看来是首要的事情。什麼是‘违法才赔?就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法律便成具文,是权大於法之弊。(同页星岛日报)这个规定,没有前提、也没有但书。受害人就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的范围更广。

因此,汶川地震的自然灾害,除非政府有确凿的证据,没有人为的错失縦容豆腐渣工程,否则,《国家赔偿法》依法对公权力执行上错失,就应对受害公民赔偿。是有鑑於年来‘寃案层出不穷(见星岛日报北美版中国要闻六月二十三日)举出:胥敬祥《抢劫冤案》,从1992经四次无罪抗告,仍维持原判,到省高级法院终局裁决撤销原判,胥已冤枉服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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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但书》,确实不妥。进入 许之远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国家赔偿法 。总之,除了无法预估的天然灾害,任何人为的错失,都在《国家赔偿法》之内。更何论〈有的常委〉和〈一些部门〉?刑事当要刑事诉讼法经法院审判,违法者依法判罪。

文明国家的公民,不须证明本身没有犯罪,所谓〈无罪取证〉是也。更有甚者,有了这个《但书》,执法者对冤案的造成,容易找到《轻微犯罪行为》而予受害人《给予行政处罚》,执法者容易〈依法脱罪〉。如果依报导的范围,属於公权力行使的失当时的补救。草案同时规定:‘〈对公民採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而修正草案是:《只要是公权力侵犯合法权益,受害人就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执法者要提出确凿的证据,才取得法院的拘押许可,始能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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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律由专家而不是多数决定。杨明银《杀人冤案》:1995,杨遭警逼供承认抢劫杀人,判刑16年。

不只公权力直接侵犯公民权力得到赔偿,连间接的措施使得公民受害也包括在内。综合报章指出,《国家赔偿法》能够修正的共识。更清楚的说,是对法律未尽善、执法者未尽责的补救。这几周来,海外报章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的《国家赔偿法》的修正草案,修改了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的原有规定:‘违法才赔的立法準则。公民亦可兴讼索偿等等。如果草案尚未正式通过,尤望衮衮诸公,慎思卓裁。

法治国家一定有《国家赔偿法》。〉(见同页)因此修正草案有了这个《但书》:〈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删去了执法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更清楚的说:不能藉口公权力侵犯合法权益,一旦侵犯,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佘祥林杀妻冤案》,其妻张在玉失踪,因怀疑为佘所杀,1998年以杀人犯服刑11年后,竟发现张在玉未死。如果真能贯彻执行,一定能阻吓执法者对公民滥拘滥捕。

例如公路的陷洞未补修,以致驾驶失事,造成人车俱伤,公民可依法控告政府索偿。如果认为对执法者苛刻,那就错了。又如政府验收工程未妥,以致房楼倒塌。国家幸甚、法治幸甚、人民幸甚。

犯罪取证是执法者的责任而不是公民。公民的人身安全才有保障。

则天下冤案冤狱之多,不幸发生在吾土吾民,思之何等令人愴怀。因为行为要件成立,即使立刻释放。

赔偿法就是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报章认为:这些举例,只是冰山一角。

因此,称之为《寃狱赔偿法》更恰当。都是轰动一时的大案,不能一一列举了。都是《国家赔偿法》范围之内。更何况是假案、寃案和错案

都是《国家赔偿法》范围之内。(同页星岛日报)这个规定,没有前提、也没有但书。

更何况是假案、寃案和错案。执法者要提出确凿的证据,才取得法院的拘押许可,始能行动。

则天下冤案冤狱之多,不幸发生在吾土吾民,思之何等令人愴怀。杨明银《杀人冤案》:1995,杨遭警逼供承认抢劫杀人,判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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